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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HSP |
張貼日期: |
2014-12-23 |
來自於: |
61.223.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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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目前送審一件工廠消防設計案,審查人員說消防署曾討論過此問題,但無結果。
欲尋求有無類似會審案。
問題說明如后:
依設置標準第十六條第二款,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外消防栓。
現工廠為一棟三層建築物(周圍無其他建築物),第一層2400平方公尺,第二層2100平方公尺,第三層120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超過5000平方公尺,但第一層與第二層合計未超過5000平方公尺,依警大陳火炎教授編著的設置標準解析,室外消防栓是以建築物之一、二層為對象,因此建築物及儲存面積若有二層以上,則應計算其第一層、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圖說審查人員,認為此為學者見解不算數,要提出消防署解釋令方可。
針對上述議題尋求解答,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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