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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100826506 號函
主旨: 修正「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1、修正「 委任書」、「委任代理人 」等文字。
2、將「每半年辦理一次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每年辦理一次 綜合檢查」修正為「外觀、性能及綜合檢查於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3、增訂甲類場所及甲類以外場所檢修時間間距。
4、檢修申報方式以輔導採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已檢修部分,得免檢修,判定欄以 「/」註記,並於備註欄說明。
5、複查方式 :
確認性複查: 增訂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舉發並裁處者,得免派員進行確認性複查。
6、專業性複查:
修正現行條文的抽測項目文字。
刪除定期清查次數,爰刪除專業性複查甲類場所每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及甲類以外場所每二年至少複查一次以上之規範,回歸地方消防機關按各類場所危險程度、轄區特性、檢修申報結果及人力等因素訂定年度複查計畫執行之。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3&article_id=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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